2024-03-18 商标新闻 1057
近日,南京新北新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涉及自贸区南京片区发展的典型案例,旨在通过具体案例的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这批案例涵盖了涉外、知产、商事、破产等多个领域,其中三个案例尤为引人关注。
电商销售假冒名表货款被冻结引发跨境支付纠纷,冒用央视商标推广医疗健康产品被判四倍惩罚性赔偿,弟子修订恩师中医著作出版受到法律保护……3月14日,南京新北新区人民法院发布一批服务保障自贸区南京片区发展典型案例。记者注意到,此次发布的8件典型案例涵盖涉外、知产、商事、破产等类型,旨在发挥示范、引领和指导作用,营造公开、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电商销售假冒名表货款被冻结,起诉跨境支付运营商败诉
新加坡Paywook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跨境网络支付服务的提供商,位于江北新区的南京某网络公司是Paywook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指定的唯一官方运营商。陈某从事跨境电商工作,其境外销售网站绑定Paywook平台收款,与南京某网络公司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根据运营规则,资金回款方式为网络买家付款后货款流入Paywook平台,Paywook公司结算后将销售款汇至南京某网络公司账户,陈某向南京某网络公司申请提现。
因陈某销售假冒Rolex(劳力士)和PatekPhilippe(百达翡丽)手表被客户投诉并申请拒付,Paywook公司依据网站规则永久冻结了货款。陈某诉至江北新区法院,要求南京某网络公司返还销售款。
江北新区法院认为诉争货款涉及跨境支付,陈某涉嫌销售假冒产品违反网站规则,资金被新加坡Paywook公司永久冻结,相应资金并未流转至南京某网络公司。南京某网站公司在未收到资金前没有付款的合同义务,遂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介绍,在数字经济领域跨境支付结算是一种较新的产业业态。本案在法治轨道上作出指引,维护交易稳定,保护跨境支付结算企业利益,为跨境电商提供清晰、稳定、可置信的行为预期,助推自贸区南京片区数字经济产业高质量发展。
冒用央视商标推广医疗健康产品,被判四倍惩罚性赔偿
央视网公司就第23493712号“央视网”、第23493287号“cctv.com”等商标享有合法的商标专用权。某医院有限公司未经合法授权,在其委托第三方摄制的具有商业推广性质的访谈视频中标注前述商标,并在微信公众号、爱奇艺等网络平台进行宣传。
央视网公司认为,某医院有限公司的相关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属于故意混淆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给央视声誉带来负面影响,也损害了公众的人身健康和医疗卫生的公共利益。央视网公司据此主张对方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江北新区法院一审认为,某医院有限公司未经授权在其委托第三方摄制的访谈视频中使用“cctv.com”作为角标、片尾标注“主办单位:中国网络电视台(央视网)”,并在微信公众号、爱奇艺等网络平台进行宣传,明显突出使用,既侵害了央视网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存在故意混淆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某医院有限公司对视频的制作情况应当负有审核义务,且其支付的视频制作和商标使用对价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格。被诉侵权视频主要内容系关乎人身健康的医疗信息,任何夸大或不实宣传都可能造成难以逆转的危害后果,此类涉及人身健康领域的未经他人授权而企图借助他人影响扩大宣传效果的行为应当受到约束并加以严惩,故被诉侵权行为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综上,新区法院一审判决某医院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按照损失的4倍判令某医院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总计90万元。某医院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本案中,江北新区法院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严厉打击利用央视影响力“搭便车”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规范自媒体时代的广告宣传秩序的同时,促进了医疗健康产业的健康发展。
弟子修订恩师中医著作出版,不构成侵权
南京中医药大学的陈教授生前编著有《<伤寒论>求是》一书。在陈教授去世后,经陈教授配偶杜某某和长子陈某求授权,陈教授的学生周某某与中医药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在《<伤寒论>求是》原著基础上增加了注释和案例,出版《<伤寒论>求是(精修案例版)》。
陈教授的其他四子女认为周某某未经陈教授及其继承人的许可、授权,径行修改案涉图书并发表,侵犯了作者的著修改权、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汇编权;中医药出版社未尽出版者的合理注意义务,亦构成侵权。四子女请求法院判令周某某立即停止对《<伤寒论>求是》的修改、发表行为;周某某、中医药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出版、发行《<伤寒论>求是(精修案例版)》行为;周某某在《扬子晚报》等报刊上公开刊载道歉声明,赔礼道歉;周某某、中医药出版社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0万元(含合理费用)。
江北新区法院一审认为,周某某等修订人对原作进行改编、注释,系有独创性的新作品,构成演绎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因继承而形成的著作权共有关系,可参照适用《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年版)》第九条关于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规定。在陈教授的配偶、长子同意授权周某某修订《<伤寒论>求是》的情况下,即使其他继承人不同意该书再版,亦不能阻止部分继承人同意再版的行为。故周某某取得杜某某、陈某求的许可即应视为已获得合法授权。中医药出版社与周某某签订出版合同后,出版《<伤寒论>求是(精修案例版)》,不构成侵权。
江北新区法院一审驳回其他四子女的全部诉讼请求。四子女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介绍,中医理论的传承与发展,是历代专家对前人学术成果不断深入、发展的过程。本案彰显了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导向,以司法审判践行了对中医药发展的保护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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